砸承重墙将影响房屋再交易 登记机构出错要赔偿

http://main.house.sina.com.cn 2008年06月20日09:18  东方早报

  登记机构出错要赔偿

  登记难免会出错,那么,如果市民去房产登记机构登记出现错误,产生损失,究竟算谁的?根据《物权法》精神,草案从保护广大业主权益出发,提出“房地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,导致房地产登记错误,给他人造成损害的,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后,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”。这意味着房地产登记机构出了错,造成产权人损失,就须赔偿。

  挂失程序防“恶意补证”

  市民王老太有套房,儿子想瞒着母亲去私下交易,就拿了母亲的身份证,到房地产登记中心谎称房产证丢失,两次要求补证,结果,房子被偷偷卖了两次。

  面对这样“恶意补证”的案例,草案规定: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灭失、遗失,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灭失、遗失声明后,方可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。补发的房地产权证书、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“补发”字样。自补发之日起,原房地产权证书、登记证明作废。

  “异议登记”可中止登记

  此外,草案中对“异议登记”的法律效力作出新规定: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后,应当中止办理正在审核中的房地产转让、抵押等登记事项,并暂缓受理新的登记申请。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,申请人如不提出诉讼、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,异议登记失效;诉讼、仲裁或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程序结束后,有关当事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更正登记或注销异议登记。更正登记程序完成、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被注销后,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恢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。

  为防止异议登记被滥用,上海规定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被注销后,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,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;异议登记不当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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