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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零赔偿”是否属霸王条款?http://main.house.sina.com.cn 2008年03月14日10:28 东方网-劳动报
争论三:“零赔偿”是否属霸王条款? 记者发现,在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中,有这样一条规定:“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有其他工程质量问题的,业主除在保修期内有权要求开发商除免费修复外,还须按照修复费的零倍对其给予补偿”。 吴培菊表示,业主在当初买房签约时,是认可这一条“零赔偿”约定的。戴先生却表示,当初签订合同时对方没有提醒有这样一条霸王条款,而且购房人相对开发商处于弱势地位,面对这样有失公平的条款,根本没有招架之力。 开发商应该负起自己的责任 “签订房屋交接书前,市民一定要对房子和产权仔细检查”,市房地局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,戴先生所面临的3大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,不少市民也都曾遭遇过。 正确做法是,发现房屋质量有问题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,购房者应该等到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后才能签收。签收后,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,业主仍可追溯开发商的责任,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,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,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。 一位常年处理房产纠纷的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,要求业主在接收前自己发现房屋质量,这是开发商在转嫁责任,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。他建议业主验房时携带录像设备,一旦发现房屋检验有瑕疵,可将交涉过程拍摄下来,作为今后诉讼的举证。另外,开发商无权以“抽检合格”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,只要房屋确实因质量问题影响入住,就必须承担业主因不能如期入住而产生损失的赔偿。 “零倍赔偿”有“霸王条款”的嫌疑,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表示,购房者在验房、收房时的确容易处于弱势地位。尤其是全装修房,普通购房者在验收时没有一个统一可参照的标准,只能参照《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验收地方标准》,而这个标准又不是专门针对全装修房的。他认为,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导致无法入住而产生了损失,开发商应该进行相应赔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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